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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相关最新调整解读

录入时间:2006-10-18

  中国正在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这是2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透露的。 
   中国目前煤矿开采浪费和破坏严重,由于资源税的计算以产量而不是储量为基数,许多企业难以抵挡利润的诱惑,往往采取“掠夺式”开采,致使矿难频发的同时,煤层也被严重破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字显示,中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至10%。这意味着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有的只开采了1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痛斥此行为,“资源浪费太可惜,简直不亚于犯罪!”  
   专家解释说,修改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办法,意味着投资者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储量后,必须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就缴纳一笔“资源占用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后再缴纳“资源补偿费”。投资者在支付了大笔的“资源占用费”后,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设法增加安全系数,延长开采周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九月又下发了三个新文件,对三个省份的煤炭资源税进行了调整。
2006年9月1日起,将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自2006年9月1日起,将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自2006年9月1日起,将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有关专家建议,应把资源税改革纳入这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尽快启动煤炭资源税税制改革,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完成能源基金向资源税的过渡,为煤炭资源保护和社会成本补偿建立一个规范长远的税收机制。要实行差别税额并拉大税额幅度,根据回采率的不同,定出级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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