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9-21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的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在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但是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文件明确指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新的文件中明确了不管保险公司的险种是否涉及到免税,都应该先进行申报,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在审批核准后才能从应纳营业税的税款中扣除,或从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也可申请退税,这一规定表明国家除了要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返本保险外,仍要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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