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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问题答记者问

录入时间:2006-09-1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就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问题答记者问
  近一段时间来,媒体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问题纷纷作出报道、评述,说法不尽一致。为此,本报记者特采访了厦门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就这方面的问题作出权威说明--
  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背景是什么?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屋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后国家下达的若干规范性文件早有明确规定,《通知》只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俗称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予以重申,就原有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系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的一种做法,不是一项新规定。
  问: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的主要政策依据有那些?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含房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这次下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住房装修、住房贷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就减除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税。
  但就二手房转让来说,纳税人通常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证明其转让个人住房的合理费用凭证等,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审核这些凭证,也将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因此,《通知》规定,可对转让行为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问:我市对二手房交易是如何征收个税的?近期是否会调整?
  答:为加强并便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征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于2002年下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文规定,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做法几年来实施效果较好,一是有效加强了税收管理,确保了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二是1.5%的征收率为纳税人所接受,也大大简化了征纳手续。三是符合《通知》规定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税的精神。至于是否将调整1.5%的征收率的问题,市地税局表示目前维持不变,但将作调查测算,根据我市住房的平均价格水平和二手房的交易情况再予确定。
  问: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减免税规定是否还将执行?
  答:原国家规定的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减免税规定,均照执行。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上述政策,我们将继续认真执行,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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