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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税部门解读各项扶持性政策

录入时间:2006-05-17

  国家给科研机构哪些优惠政策?这是科研机构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免征营业税,包括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承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该企业中股权达到50%,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非营利性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对其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服务于各类的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如何确认?地税部门解释说,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成果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及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价值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就科研机构免税审批条件及如何申请免税程序,地税部门回答说,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后,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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