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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215号颁布时间:2004-10-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确定。我区对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确定为提供应税劳务按每次(日)为100元以下。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对外省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标准确定。外省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按每次(日)为100元以下的,每天开票不超过一次,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在此标准以上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三、对属于免税范围代开票及代开票金额标准的审批权限的确定。属于免税范围的代开发票必须由分局长审批;代开发票金额限制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市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号码编制的确定。由各市从便于管理和查询出发,自行编制。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制作。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的规格和式样比照自行制作。
  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制度。各地要建立代开发票登记相关帐册,开票员要登记《代开发票分户明细帐》、《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并填报《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每25份装订成册。已使用的代开发票存根联和有关发票帐册表单应当保管5年。
  七、代开发票岗位设置。鉴于我区使用计算机代开发票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目前计算机开票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此,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八、建立健全委托代开制度和完善各种手续。严格按总局的规定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应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进行监督检查。
  九、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代开统一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每年分上下半年报印两次,各地统计印刷计划表请于每年的1月15日和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十、我区代开发票使用时间。我区新版代开统一发票从005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各地印制的《临时经营统一发票》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代开发票软件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开发,结合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一并推广使用。目前,各地可先根据本地实际采用电脑或手工代开普通发票。
  十一、各地制定的各项代开普通发票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区局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十二、清理、核销空白旧版代开发票。各市应及时对空白旧版代开发票进行清理盘点,并于2005年1月5日前造册登记,指定专人,指定核销地点进行核销。

附件:1、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略)
   2、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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