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资经营乡村卫生室(站)的医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218号颁布时间:1999-09-10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资经营乡村室(站)的医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市地税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一个或几个医生出资经营的乡村卫生室(站),对凡是经营成果全部归出资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