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0日 桂地税发[2005]10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所
提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16号)文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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