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 桂地税发[2005]9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
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作为我区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单位的柳州市地税局、梧州市地税局和宜州市地税
局,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对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修
订完善;其他单位要组织学习,做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