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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36号颁布时间:2010-03-3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无论从事何种业务活动,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区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代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对账册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各区局可采取《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员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报管理科长(所长)审核盖章后送达纳税人。其中,核定代表机构以前年度(或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不低于15%的原则确定具体利润率值,计算补征税款;确定代表机构本年(季)度或以后年(季)度采取核定申报方式的,仅同意其采取该种方式按照《办法》规定申报纳税,不对具体利润率值做出明确。
  四、各区局发现代表机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区局备案后,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六、各区局受理代表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资料后,应重点审核两项内容:一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的利润率水平和经费支出范围;二是采取据实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的账册核算情况。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等方式予以核实,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七、各区局应尽快对所管辖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做好催报催缴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
  八、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第六章“国际税收管理”中的6.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部分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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