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地税发[2009]538号颁布时间:2009-12-02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有奖发票启用及其兑奖办法的通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