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10-28
为了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国税局决定自11月1日起对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采用按月填报表格的方式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资料,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填报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上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应同时附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
减免税附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税收优惠附报资料三种类别。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只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第9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消费税类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目。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栏目后,系统将直接弹出减免税附表,纳税人可根据减免税附表对应的减免税项目填写数额。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局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或在深圳国税局网站(表格下载-税收优惠管理栏目)下载打印减免税附表,并对应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进行填报。
二、减免税附表的填报范围包括符合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
减免税附表的报送时间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纳税人在填报日常申报表的同时应一并将减免税附表做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的纳税人不用填报减免税附表。
三、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见《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09]153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