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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103号颁布时间:2009-06-16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
  二、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批。
  三、由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通过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级审批)”进行受理审批;由主管区分局审批的资产损失,通过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进行受理审批。由主管区分局审批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各主管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分局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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