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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25号颁布时间:2010-04-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单位要做好对该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于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报告需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对于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出口企业报告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及时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数据处理。
  三、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的情况,各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按《已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格式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台账,定期跟踪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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