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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611号颁布时间:2009-10-1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2009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管理,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今年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情况开展清理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范围
  2009年1 -9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企业,重点是抵扣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二、清理核查内容
  (一)核查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知》规定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范围。是否对属于不动产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核查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用途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是否存在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三) 核查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购进或自制业务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购进业务但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情况。
  三、 清理核查方法
  (一) 实地核查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或自制业务的产品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价值是否与账票、实物相符,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情况。
  (二) 核查纳税人账载的固定资产购进或自制业务是否按实申报抵扣,是否按规定同时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四、清理核查要求
  (一)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这次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清理核查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以来对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一次摸查,是对转型政策实施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对发现转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管领导应亲自抓,增值税管理部门牵头,其他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各地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分析固定资产抵扣相关数据,分析当前增值税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查深查透,取得成效,达到清理核查的目的。
  (三) 提高服务意识,争取理解和配合
  各地在开展清理核查工作过程中要提高纳税服务意识,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应努力避免产生征纳矛盾,确保征纳关系和谐稳定。
  (四) 有序开展,依法处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固定资产增值税管理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清理核查工作方案,科学合理部署清理核查工作。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填报报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发现纳税人利用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全省清理核查工作于2009年12月15日前结束。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应将本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清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总结,连同《固定资产清理核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箱。

  附件: 固定资产清理核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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