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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05-0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可按《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资料审核工作应当与纳税评估资料审核工作结合,按照新的《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表-2)》(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料审核记录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结果。
  三、从2009年5月1日起,纳税评估资料审核工作使用新的资料审核记录表,原资料审核记录表(穗国税发〔2009〕4号附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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