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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8]121号颁布时间:2008-10-17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㈠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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