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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6〕16号颁布时间:2016-09-06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如下(详见附件):
  (一)金属矿
  1、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
  2、金矿,对金锭征税,适用税率2%;
  3、铜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4、铅锌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5%;
  5、镍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6、锡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7、锑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1%;
  8、锰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
  (二)非金属矿
  1、石墨,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5%;
  2、高岭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3、萤石,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6%;
  4、石灰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5、硫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5%;
  6、井矿盐,对氯化钠初级产品征税,适用税率5%;
  7、粘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8、砂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9、石膏,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4%;
  10、矿泉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1、地热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2、大理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13、花岗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为2%。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后按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如下:
  铁矿,换算比2.5;金矿,换算比2;铜矿,换算比1.6;铅锌矿,换算比2.5;锡矿,换算比1.6;硫铁矿,换算比1.2;锑矿,换算比2;锰矿,换算比1.1;石膏,折算率90%。
  五、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州或县市25%:75%分享体制。
  六、其他
  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政策按原办法执行,铅锌、石墨资源税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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