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地税发〔2015〕28号颁布时间:2015-10-0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将纳税人年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局、市局直属单位一级税务机关,请一并执行。税收减免权限调整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减免税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应进一步明确后续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