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工作的通知

湘注税函[2010]1号颁布时间:2010-01-04

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25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488号),通知要求严格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明确规定:“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需同时报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最新鉴证报告书”。这一规定为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特别是做好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鉴证业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及时把握这一有利契机,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领会湘国税函[2009]488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掌握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的相关情况,主动上门找纳税人寻求受托鉴证业务。
  二、各事务所要以优质服务争取纳税人的自愿委托,遵守职业道德,不允许乱价竞争,如有发现,省税管中心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年内,省中心将对鉴证业务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在鉴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的要求认真执业、规范操作、严格质量、注重风险。出具的鉴证报告要让税务机关放心、纳税人满意,以实际行动争取各级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更大的支持和信赖。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