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9]43号颁布时间:2009-03-16

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doc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
  附1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自主执业、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服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服务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或价格歧视。禁止税务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企业注销税收清算鉴证;
  (六)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七)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八)个体户注销税收清算鉴证;
  (九)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十)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可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可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行业指导标准。制定或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收费合同(协议)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涉税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需到外埠工作时,所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不属涉税服务费。经商委托人同意后,凭合法票据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将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办法。从事涉税鉴证服务的还应到当地同级(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参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八)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审的;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317号)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