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已发布,于200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领会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切实贯彻落实。
二、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督促所管税务师事务所学习和宣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
三、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作用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鉴证证明的事项,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
(二)企业所得税前其他扣除项目,纳税人提供了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批依据。
(三)出具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取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资质审批部门的资质批复。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证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