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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2-02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备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处。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附件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近接各地来信、来函,询问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的支出?

  答: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用途的,发生的该方面的支出可确认是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对于无明确用途、或难以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支出的,可按合理方法如比例分摊法确定支出。

  二、问: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答: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条件,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问:对学校、医院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学校、医院的下列收入是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学校、医院取得的财政拨款;学校、医院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学校、医院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为免税收入:接收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

  学校、医院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外的收入均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2009年度汇算清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暂填写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并附说明。

  五、问: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缴款凭据可暂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六、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七、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接不超过该企业基木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八、问:企业的降温费、取暖费、通讯补贴有没有税前扣除标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等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九、问:企业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企业转让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可在发生年度扣除。

  十、问:企业享受投资抵免政策优惠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答:对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需抵免所得税的,税务总局未要求事先由有关部门认定,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十一、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不能规定一个具体的范围?

  答:在税务总局尚未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范固和需提供的资料之前,企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将有关证明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十二、问:省局能不能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的资料?

  答:税务总局对大多数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供的资料已经明确,但对个别优惠需提供的资料尚未明确,省局将根据我省税收优惠实际执行情况,择机对备案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十三、问:对挂靠单位是否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法人为所得税纳税人,不认定所谓的"挂靠单位"。

  十四、问:省内总分机构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我省居民企业跨市县设立不具法人资格分文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企业所得税由该居民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计算缴纳,其不具法人资格分文机构不执行就地预缴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不具法人资格分文机构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分文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多征税款退还企业,不得抵缴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五、问: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改变了过去对纳税人的认定方法,企业无论是否外出经营,都应在企业法人所在地计算缴纳所得税(跨省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预缴的除外)。在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新的建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文件规定之前,对建筑企业的外出施工项目,几开具外管证的,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缴纳,对于没有开具外管证的,可暂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扣缴企业所得税。

  十六、问:建筑企业的外管证有没有期限?

  答:建筑企业外管证按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十七、问:省局2004年印发的《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是否继续有效?对房地产企业能不能核定征收所得税?

  答: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我省依据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制定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自动失效,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已转发各地,地税机关应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依据该项规定,年度终了后,经鉴定认为房地产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十八、问:哪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税务鉴证?

  答:企业汇算清缴税务鉴证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06号)文件办理。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涉税事项,需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

  减免退税款)。

  (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汇算清缴通知规定附

  送鉴证报告的业务事项。

  十九、问:今年是否继续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软件?

  答:2009年度汇算清缴仍继续使用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软件,包括税务局版和企业版,今年的软件已经做了更新升级,下载地址和服务电话另行通知。

  二十、问:总局大企业司下发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

  答: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文件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不作为政策执行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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