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10]75号颁布时间:2010-03-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合格后,其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的规定,做好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