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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75号颁布时间:2010-03-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合格后,其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的规定,做好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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