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函[2009]241号颁布时间:2009-07-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应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监督职责,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确保各项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