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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9]177号颁布时间:2009-06-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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