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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95号颁布时间:2005-10-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进程的稳步推进和纳税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执法监督也逐步加强,执法监督渠道也进一步多元化,既有来自上级税务机关的上下级监督,也有来自纳税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执法监督的逐步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税收执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今年6月,省局组织了对稽查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我省的国税行政执法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税收执法人员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个案时有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明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检察,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此,要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工作进度,切实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查深查透,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凡发生有《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中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有关情况;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检查内容
  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根据我省执法实际和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检查情况,各单位要重点检查虚开发票情况、重大偷税案件查处情况和涉税犯罪案件移交情况等。除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外,各单位还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按豫国税发[2004]283号文件,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减免税类、税前扣除类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坏账损失、财产损失项目是否存在应备案未备案执行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抵免是否正确;
  (三)“两免三减”审批是否正确、企业执行是否准确;
  (四)有无未经审批享受中西部地区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能源交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五)减免税售付汇税务证明开具的是否正确;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的问题,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主要有:
  1.有无虚假“三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3.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七)是否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财产损失,主要有:
  1、是否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
  2、企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附证据是否合法。
  (八)是否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辅分离政策;
  (九)出口退税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出口退税审核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十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方式
  各单位除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检查之外,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实现案件发现渠道的多样化。在总结今年6月份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各单位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当前的“征管法”落实情况检查等有关检查有机结合,以保证检查效果,提高检查效率。
  四、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5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为迎接总局抽查,省局将在重点检查阶段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各省辖市局应于2006年1月10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
  六、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省局将采取适当形式适时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情况等。
  七、其他事项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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