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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307号颁布时间:2005-07-22

     2005年7月22日 豫国税函[2005]30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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