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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97号颁布时间:2005-07-13

     2005年7月13日 豫国税函[2005]29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制止不法分子利用 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 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管理。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 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 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 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人员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审批管理,尤其是 对于政策规定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项目要严格审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按照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定期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纳税评估工 作,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稽查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出有偷骗税问题 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五、此前,省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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