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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第84号颁布时间:2005-06-20

     2005年6月20日 豫地税发[2005]第8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 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 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 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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