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90号颁布时间:2005-06-27

     2005年6月27日 豫国税发[2005]19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开展“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 比对”以来,全省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 和稽核相符率逐步提高。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不够重视、工作衔接不够顺畅以及 信息录入错误较多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提高信息采集质量,经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审核检查工 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   做好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和审核检查工作,是总局为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和增值 税抵扣管理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 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管理的通知》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协作配合,扎实有效地做好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工作。   二、统一规则,加强管理。   (一)统一开具和抵扣清单的填写规则   在填写运输发票开具和抵扣清单时,除应严格遵守总局规定的采集数据校验规则 外,还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填制和录入电子信息。   1、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运输发票上打印的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应与发票 专用章上的一致。对于不一致的运输发票,在采集时,开具和抵扣清单要统一按照发 票上打印的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填写和录入。   2、取得运输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运输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在实际受票方纳 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并按此录入开具清单的“取得运输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抵扣方在填制抵扣清单时,若标有“+”号的识别号与自身的识别号不一致的,应要 求开票方重新开具。重新开具确有困难的,该票当月可采集,但暂不得计作抵扣凭证, 待稽核结果审核检查无误后,方可抵扣。   3、开票金额:抵扣清单中的运费金额与开具清单的开票金额填制口径应保持一 致,即为发票上运费和其他费用合计金额。   4、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新版运输发票中“运费”与“其他费用”已分开 显示,在录入抵扣清单中的“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时,对“运费”开具规范 (即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的,可按照发票上显示的运费直接录入。若“运费” 开具不规范的,需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运费金额。   5、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目前,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是运输 发票比对的重要依据,为确保代码的准确无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最近更 新下发的全国地税机关代码,对运输发票采集单位使用的地税机关代码进行一次集中 清理规范,减少由于地税机关代码错误造成的运输发票存根联缺联现象的发生。抵扣 清单必须严格按照票面信息录入主管地税机关代码。   (二)切实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   1、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本通知明确的统一规则正式实施前,各 地应以适当形式对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使其能够掌握和熟悉信息采集的 基本操作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实行专人录入制度。区县国、地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录入工作;   (2)建立审核制度。在区县国、地税务机关数据接收端,增加数据采集规则校 验程序,对检测出来的错误数据,责成采集单位重新采集。区县级地方税务局还应增 加对漏采存根联信息的审核,发现漏采企业,及时催报。   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应按月统计分户异常发票数据,对异常发票比 例较高的企业,可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监控和培训辅导,减少由于技术 原因造成的异常发票数量。   (3)认真执行软件升级公告制度。总局数据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 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站上,各级国、地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应 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各单位及纳税人下载升级软件。     (4)设立信息支持岗,加强技术支持。信息管理部门应设四小票数据信息支持 岗,由专人负责数据采集软件的技术支持,及时研究和解决软件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 题,确保信息采集软件的正常运行。   3、严格对代开运输发票的管理。   (1)要求申请代开运输发票的单位,提供实际抵扣方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在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岗位人员、代开手续、代开信息传递和录入等方面, 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对各地代开运输发票的数据质量,省地税局将不定期通 报。   三、采用技术手段,提高采集质量   (一)实行电脑开票。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电脑开具运输发票, 取消手工开票,同时,开发应用开票软件与采集软件的接口程序,实现运输发票的自 动采集,取消二次录入。   (二)完善数据校验功能。在充分应用现有数据检查软件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部 门提出的补充校验规则,由技术部门及时解决数据接收校验程序问题,提前发现异常 数据。   (三)提高抵扣联信息准确性。随着7月1日运输发票全部采用电脑开具,国税 部门将积极研究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问题,进一步提高抵扣联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四、规范审核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1、规范移交手续。委托方区县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填制《运输发票委托协查函》 (附件1),注明发票联、抵扣联所涉及的一切信息和需核查的内容;受托协查的地 税稽查部门应制作《运输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附件2),回复协查结果。   2、按时移交和回复。区县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在接到管理部门移交的异地核查运 输发票信息2日内,发起协查函,并登记发函日期,异地区县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在收 到协查函2日内,向对应地税稽查部门发起协查函。地税稽查部门应在接到国税稽查 部门委托协查15日内,回复协查结果。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应按发往地地方税务机关, 统计《协查回复情况统计表》(附件5)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稽查局。对不能按期回复 的地方税务机关,省地税局稽查局将提出通报批评。   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交换信息   1、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审核检查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运 输发票管理工作质量。   2、建立联系人制度。县级以上国、地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电 话、联系人应定期上报省国、地税局,由省局汇总后逐级向下发布。   3、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应在每月25日前交换以下信息:   (1)运输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汇总数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级也可在 数据逐级上传前交换此信息)   (2)运输发票稽核情况统计表(附件3)   (3)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   (4)协查回复情况统计表(附件5)   (5)运输、公路内河运输业营业税收入统计表(附件6)   (6)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附件7)(注:该表由各级国税机关从电子税 源档案中分别提取工、商业报表后合并制成)   六、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进 一步做好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审核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1:《运输发票委托协查函》(略)   2:《运输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略)   3:《运输发票稽核情况统计表》(略)   4:《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5:《协查回复情况统计表》(略)   6:《运输、公路内河运输业营业税收入统计表》(略)   7:《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