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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核算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豫国税函[2005]268号 颁布时间:2005-06-27

       2005年6月27日 豫国税函[2005]26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起,省局先后对烟草工业、 烟草商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 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 等采用集中核算模式的企业实行了新的税收缴纳和管理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 力地促进和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新办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一 是实行集中核算后,企业的核算模式发生了变化,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控企 业的整体情况,客观上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二是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 适应企业的集中核算模式,总公司(总厂)和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职责不 清,权限不明,协调不力,沟通不畅;三是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掌握 企业信息有限,不能满足税收计划和收入分析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 强集中核算模式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针对集中核算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按照“主辅互动,总分互补”的原 则确定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各司 其职,分工负责,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加强对企业帐务资料和资金往来的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的经营情况,推行运 用“以进控销”软件,加强对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控管。   2、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管理,重点对河南分公司总部统一购进的 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进行监管,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分公司所发生的财产损失 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附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4、加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监督其是否准确核算应纳 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5、其他管理工作。   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核实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实现的销售收入。   2、加强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库存成品油的管理。   3、加强对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自行采购的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 务的监管;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市、县级分公司和 基层加油站自行采购的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应留存一份 复印件备查。   4、加强对企业发票、纳税申报和防伪税控设备等的管理。   5、运用纳税评估手段,作好税控器具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   6、加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分公司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月、按 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 报表。   7、加强对分公司所发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监管,对当地发生的 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由分公司报送总部。   8、其他管理工作。   (二)卷烟生产企业   集团(总厂)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加强对企业帐务资料和资金往来的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 强对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控管。   2、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管理,重点对集团(总厂)总部统一购进 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进行监管,检查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   3、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监督其是否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 规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分公司(分厂)所发生的 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附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5、其他管理工作。   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分公司(分厂)的原辅料消耗、产成品产出、库存变 动等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向总厂(集团)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 行协查。   2、加强对分公司(分厂)自行购进的辅料、配件、水电等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监 管;检查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分公司(分厂)自行 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应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   3、加强对分公司(分厂)发票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等的管理。   4、加强分公司(分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分公司(分厂)要根据税收 法规规定按月、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 表。   5、加强对分公司(分厂)所发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监管,对当 地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由分公司 (分厂)报送总部。   6、其他管理工作。   (三)实行集中核算的市级烟草分公司   市级烟草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加强对企业帐务资料和资金往来的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对 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控管。。   2、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管理,重点对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购进的 卷烟、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进行监管,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   3、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监督其是否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县(区)营销部所发生的 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附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5、其他管理工作。   所辖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核实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实现的销售收入。   2、加强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库存卷烟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   3、加强对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其他货物(水、电、取暖等零星进项)和应税 劳务的监管;检查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各县(区) 营销部自行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应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   4、加强对企业发票、纳税申报和防伪税控分开票设备等的管理。   5、加强县(区)营销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县(区)营销部要根据税收 法规规定按月、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 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利润额的规定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6、加强对县(区)营销部所发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监管,对当 地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由县(区) 营销部报送总部。   7、其他管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总公司(总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 协调,建立起高效严密的联系沟通机制和渠道,作到互通有无,信息共享;总公司 (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之间要加强信息传递,要使分支机构(分厂)全面掌握 了解影响税收增减的各项因素,为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准确把握和预测 收入变动创造条件。   1、进一步完善税款分配表的有关内容,增加相关性指标。《税款分配表》除原 有项目外,应增加总公司(总厂)实现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 额等内容。完善后,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 用的《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二;卷烟生产企业总厂(集团)及其分厂所使用的 《税款分配表》见附件三;实行集中核算的市级烟草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县(区)营销 部使用的《税款分配表》见附件一。   2、加强集中核算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 石油河南分公司总部、卷烟生产企业总厂(集团)总部、各市级烟草分公司应每月10 日前撰写税收收入分析报告,并及时传递给各分支机构(分厂)。分析报告的内容应 包括:当月和本年累计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的增减情况; 当月和本年累计整体购进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的增减情 况;实现应纳税额的情况,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的增减情况;从购销价格、市场等 方面对实现应纳税款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发生增减的原因进行分析;下月和全年收 入预测情况;预计下月各分支机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卷烟生产企业总厂(集团) 所在地税务机关分析报告的内容还应包括不同品牌卷烟当月和本年累计销售数量和结 构比例,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的增减情况;从单箱价格、原料成本、销售数量和结 构、市场等方面对实现应纳税款与上月和上年同期比较发生增减的原因进行分析。   3、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分厂)有关情况时, 各分支机构(分厂)应及时提供有关分析报告。   4、建立疑点问题协查制度。总公司(总厂)、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 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有疑点问题,可以发函要求对方协查,也可直接派员核 查,接受协查的税务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5、分支机构(分厂)除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 总公司(总厂)税款分配表外,还应按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经总公司(总厂)所 在地税务机关签章的总公司(总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和财务报表(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分析。卷烟生产企业还需报"生产经营月报"。   6、集中核算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信 息反馈制度》(豫国税函〔2004〕418号)的要求,参照"汇总(合并)纳税成 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格式,按规定时间传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   三、实行年度复核和定期集中稽查制度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派员与总公司(总厂) 所在地税务机关组成联合小组,对总公司(总厂)本年度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 实现和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对分配错误的应按照正确的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省局稽查局应将集中核算企业纳入省级税收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总公司(总厂) 和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对集中核算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级烟 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比照上述规定,由市局稽查局进行检查。   四、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理和查补税款的入库   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职责加强对企 业的管理,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理和查补税款的入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卷烟生产企业集团 (总厂)及其所属分厂、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可 以对所管辖的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期申报、 违反税控器具管理规定等一般性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处理;   2、由省、市局稽查局组织开展的对集中核算企业的统一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和缴 纳的罚款按照确定的比例分配。 附件1:增值税税款分配表(略)   2: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略)   3.:____集团(总厂)税款分配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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