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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310号颁布时间:2004-11-19

       2004年11月19日 豫国税发[2004]31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 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 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 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 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 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 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 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 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 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 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 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纳税人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纳税 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公告时,税务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 定(见附件2);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规定加收滞纳 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 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 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 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 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 发生。   四、及时报送,按期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 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 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 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上报 时间和要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 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逐级向 省局报告。?   五、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5年6月底前向省局 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附件1:欠税公告告知书(略)   2:欠税公告(式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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