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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476号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豫国税函[2003]47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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