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75号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豫国税函[2005]17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2号)转发给你们,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公司河南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名单附 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004年度由其总机构在北京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