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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01号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豫国税发[2005]10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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