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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85号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豫国税发[2005]8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 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 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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