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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明电[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2-25

     2005年2月25日 豫国税明电[2005]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切实规范《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和《海关代征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和《缴款清单》)的填制 工作。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豫国税函[2005]15号”和“国税发 [2005]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对有关企业和税务操作人员 的培训,加强辅导,使每一位操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和掌握填制规范,并能准确无误录 入电子信息。   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的准确性,从2005年2月份起,总 局将根据填制规范对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正确率进行 统计和通报,省局也将对各地市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准确率进行通报。   二、进一步提高《缴款清单》数据采集的完整性。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反映国库未 提供《收入日报表》,只提供《收入月报表》,税务部门在月底核对时,发现票表不 符又无法确定是缺少哪一份票证的情况,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安阳市国税局应 尽快协调当地国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取回海关完税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 入退还书)第五联及《收入日报表》,若不能从国库取得完整凭证,应及时从海关取 得相关凭证复印件。内部应严格执行票证与报表的核对制度,确保在票证和报表核对 无误的情况下,填制和录入《缴款清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问题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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