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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3号颁布时间:2005-02-25

     2005年2月25日 豫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抓紧时间贯 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一直执行的是94 年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 原管理规定已不符合企业实际,请各单位对照原管理规定,学习领会贯彻好“管理办 法”。   二、调整发、供电预征环节的预征率。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及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据此, 省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发、供电环节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1、全省供电环节预征率由3%调整至3.5%。平顶山、焦作供电环节恢复预 征。   2、焦作电厂预征率由10元/千千瓦时调整至6元/千千瓦时。   三、改变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的征收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 原按每度电“两分钱”标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将其并入电价收入,作为农网改造 还贷资金。因此,农网改造还贷资金为电价收入,不属于价外费用,应执行在预征环 节按预征率预征后,汇总至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停止执行由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的办法。   四、认真落实《电力企业增值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 制度。本“管理办法”中的传递单的内容与原管理规定中传递单内容及格式发生了较 大变化,请各地注意认真学习对比,并认真贯彻执行好此项制度。目前总局正在开发 此传递单的数据信息传递软件,在总局软件下发前,各地要按照要求落实好纸质传递 单的填报及传递工作。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和通报。 附件: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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