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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75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豫地税函[2000]1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凡每户每年免征营业税 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 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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