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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53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豫地税函[2000]1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2000年8月10日 财税[2000]72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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