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53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豫地税函[2000]1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2000年8月10日 财税[2000]72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