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66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豫地税函[2000]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0]733号)(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