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66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豫地税函[2000]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0]733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