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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210号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豫地税函[2000]2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5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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