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011号颁布时间:1999-01-19
1999年1月9日 豫地税函[1999]0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
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3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曾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指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供应;利润在3%以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
房。请在执行国税发[1998]230号文件时可按上述原则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