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二函[2010]6号颁布时间:2010-04-07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实际利润额按全额填在第4行,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暂填到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