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9号颁布时间:2010-01-2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