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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地驻青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94号颁布时间:2009-06-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地税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外地驻青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杜绝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现对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一、办理法人性质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各自的归属进行管理。2009年起新增的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并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办理非法人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2009年新设立的实行跨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作为分支机构管理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其施工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其施工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
  在我市进行施工但在当地均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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