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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43号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鲁地税发[1999]14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征收管理工作做细做好。同时,针对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培训、辅 导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真正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是指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文件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省财 政厅与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收入有关支出与免税收入有关支 出难以划分,需采用分摊比例法确定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对个别全 部支出确实划分不清的,方可采用全部支出分摊比例法,但要严格控制,并按单位隶 属关系,报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备案。对采用全部支出分摊比例法划分应税支出金 额的,其计算公式中的"支出总额"应减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同时 加上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重新核定 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防纳税人随意提高固定资产净值,减少剩余折旧年限。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 余折旧年限,设置折旧账,正确计算应税固定资产折旧数额。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 表说明》(已根据总局要求做进一步细化),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原有事业单位重新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属于新办事业单位,不享受新 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适用 本《办法》。 八、医疗单位、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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