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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联建项目如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1999]278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鲁地税函[1999]278号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反映关于个人联合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地字[1996]第1号第四条及鲁地税四字 [1997]11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个人联合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果有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由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申报方为纳税人,申报缴纳联建项目的 全部应缴税款;如果联建项目没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由联建项目的各方分别申报 纳税。 二、联建项目的计税依据为联建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联建项目实 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了5万元但联建项目各方投资不超过5万元的,仍应 照章纳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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