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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11-11-16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2011]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300~500元。
为了扶持我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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