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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1]70号颁布时间:2011-09-16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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